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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GMP管理规范

时间:2024-08-11 17:00:28 作者:小编 点击:

  食品企业GMP管理规范为了确保工厂在酿造、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相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卫生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以防范在加工环节中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的不卫生条件下作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品质的稳定的产品。适用于工厂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业规范。5.1.1 根据各区域建筑物功能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制定清洁计划,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清洁计划。5.1.2 所使用清洁材料必须遵守公司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厂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反应程序各部门每月根据《内务管理检查清单》对本部门进行检查,品质部每月汇总,得到全厂内务指数得分,通报各部门。5.1.4 所有的软管,接口,弯管等应都浸泡在清洗槽里,并两端浸没,或所有管道连接后用 CIP 系统清洗,CIP 完成后应对残留液进行检测,如 PH, 电导率,外观检查。5.1.5 各工作区域所用的化学品和添加剂需要有安全信息标示牌、MSDS,要有危险化学品溢出的应急预案。5.2.1.1 工厂不得设于易遭受污染的地区,厂区周围不应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否则应有严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5.2.1.3 厂区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硬质材料铺设,防止扬尘及积水。5.2.1.5 厂区有顺畅的排水系统,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生有害动物而造成污染的可能。5.2.1.6 员工吸烟室博鱼、餐厅等生活区,应与生产作业场所、贮存食品或食品原材料的场所隔离。5.2.2.1 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化学品仓库、添加剂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原料处理、麦汁制造、发酵、贮酒、包装、杀菌等场所及室、检验室、办公室、卫生间等场所,并予以标示。5.2.2.2 厂房设置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和卫生要求,有序、整齐、科学布局, 工序衔接合理,避免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之间交叉污染。5.2.2.3 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与产品质量要求、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 1.50m2,高度不应低于 3m。5.2.2.4 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一般应在 60cm 以上),保证使员工操作(包括清洗、消毒、机械维护保养),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产品或内包装材料。5.2.2.5 车间和仓库的室内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无异味、表面光洁、易清洗、耐腐蚀、耐温的浅色材料。屋顶要有适当的坡度或弧度,减少和防止冷凝水滴落。5.2.2.6 生产车间的所有门窗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不应使用木质门窗。生产车间的窗户不宜设内窗台。5.2.2.8 管制作业区(纯生房、无菌室等)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墙壁与墙壁之间、墙壁与天花板之间、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处有适当弧度(曲率半径应在 3cm 以上),以便于清洗和消毒。对外出入口应有隔离缓冲室,并装置缓冲设施(如空气帘、塑料门帘、能自动关闭的纱门等)及(或)清洗消毒鞋底的设备(需保持干燥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换鞋设施),门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5.2.3.1 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以防止交叉污染。5.2.3.2 车间内如有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应避免污染附近的产品及食品接触面,并有安全设施。5.2.4.1 地面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缝、耐腐蚀、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铺砌(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有适当坡度。5.2.4.2 地面设足够的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防止异味产生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5.2.4.3 排水沟的侧面与底面交接处应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在 3cm 以上),排水沟应有约 3%的倾斜度,其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5.2.5.2 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消防法规要求。必要时,在适当且明显的场所设置急救器材。5.2.5.3 在有可能产生氨气和二氧化碳等危险性气体及有可能造成缺氧的工作场所,设置警报系统,设置连锁安全装置。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生产作业场所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5.3.2 储水设备(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的材料。5.3.3 饮用水和非饮用水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以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道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对所有水处理添加物都有记录(包括锅炉给水),并且添加物都要为食品级。水处理装置定期进行维护和杀菌。5.3.4 生产中的蒸汽不论何种用途,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蒸汽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是食品级的。5.4.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应遵守食品法典委员会中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规定。5.4.3 工厂要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清单,并且该清单每年维护一次,确保只有经过认可的材料才能够使用到工厂的加工过程。5.6.3 通风排气装置(如空气过滤器)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通风口应装有耐腐蚀网罩。5.7.1.4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5.7.2.1 室应设于生产车间进口处,并靠近洗手设施。室应男女分设,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室内照明、通风良好。5.7.3.1 卫生间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设置。5.8.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和产品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库,大小应满足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公司应有监督措施:开始工作以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和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之后。5.9.4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人员,不使用指甲油、口红、粉饼等化妆品,不得配戴手表及戒指、项链、耳环等饰物。5.9.5 上班前不准酗酒,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吃食物或做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5.9.6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产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如果是现场受伤,应及时对设备、食品和材料进行消毒。5.9.7 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个人衣物(鞋、包、帽等)应贮存在室个人专用柜内,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5.9.8 工作服的设计和面料材质必须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工作服应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5.10.1 在这一政策中,术语“玻璃”是指“玻璃和易碎的硬塑料”,所有员工和承包商必须严格控制玻璃的使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合适的替代品替代实验室/质量控制设备,温度计,比重计,用于生产和包装领域的取样瓶。为了减少搬运破玻璃时对衣物鞋损坏的风险,所有非必要的玻璃应从包装车间搬离,如:镜子,保温瓶,玻璃瓶,并找到合适的替代品。在敞口生产,原材料,成品储存,员工娱乐场所,工程等范围内的所有的灯和杀虫装置必须加防护罩。在瓶装区之外发生瓶子爆裂的区域,事发点碎玻璃必须立即清除,根据超标程序,任何处于风险的产品也必须隔离。5.11.1 对拉运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成品酒的运输卡车厢体要做检查卫生(干净,维修良好,没有气味),运输卡车的装卸要防止原料或产品的污染和损坏。5.11.4 仓库应经常整理,贮存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5.11.5 仓库中的物品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仓库应有温度记录(必要时有湿度记录)。5.12.1 工厂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定期进行 GMP、HACCP、产品完整性审计,确保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5.12.2 定期对产品质量规范、生产人员操作、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审计,确保所有质量政策、程序得到遵守。5.13.2 设备清洁剂必须符合标准并经过批准方可使用。设备定期清洁后需彻底冲洗以避免清洁剂残留。5.13.4 严格监控产品中可能出现的有害异物如玻璃、金属等。在自动化检测系统不可控时需有备选措施加以控制。5.13.5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5.14.2 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设备和工器具等与原料、产品接触的表面,应防止锈蚀并经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清洗彻底(热消毒除外),以免消毒剂残留造成污染。5.14.3 完工后,对使用过的设备工器具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在开工前再清洗 1 次(仅与干燥食品接触的除外)。5.14.5 已清洗、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工器具,应放置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5.14.10 无菌灌装系统在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杀菌。输送管道在生产结束后应使用就地清洗法(CIP)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期拆解检查清洗效果。5.14.11 每天生产结束后,过滤机、泵、橡皮管、塑料管及各种量具、容器均应拆卸(用 CIP 清洗除外)清洗干净。5.14.12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5.14.13 用于清洗与原材料、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5749 的规定。5.14.14 定期对压缩空气的过滤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以免产生污染,保证压缩空气的卫生与质量。5.15.2 所使用的药剂和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和安全规定,并且药剂低毒可以用于食品企业。5.15.3 围墙内周边 50 米范围内及建筑物的外围每隔 20 米置放诱饵箱, 生产和仓库等重点区域(包装车间、食堂、仓库等区域)对外的门两边各放一个并所有的室内和过道每隔 9 米置放诱饵箱,箱体标有编号并有适当的健康警示(有毒的,危险的等),每个诱饵箱都要锚定。5.15.4 每个盒上放置 1 份有中文和提示的检查表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每个独立区域放置有框的鼠盒分布挂图一份。在员工食堂后院、包装车间、排糟口、废酵母排放处、废品场等建筑物外围和沿围墙绿化带放置诱蝇笼(每 20 米一个)。并在蚊蝇高发期采取的诱灭蚊蝇措施。5.16.1.2 必须确保能用逆向法追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原料,添加剂和产品的初级包装物,也就是追溯到供应商。5.16.1.4 必须确保能用逆向法追溯所有副产物(酵母,酒糟,回收品),也就是追溯到供应商。5.16.1.5 必须确保能用顺向法追溯所有副产物(酵母,酒糟,回收品),也就是追溯到成品。5.16.1.6 整个供应链到生产/包装,必须确保所有批次的原料和初级包装材料的年份和均一性。5.16.1.7 可追溯性记录必须至少保存时间为产品货架期+18 个月,或者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一段时间。5.16.1.9 隔离/持有程序必须坚持。这可以通过持有或隔离产品的例子进行检查并且核实仍旧在工厂仓库中。5.16.2.1 为了确保迅速去除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批放商或市场上有潜在健康危害的产品,需要有一个英博产品回收程序。5.16.2.2 对从市场回收的产品做个明确定义:产品召回:去除市场上的产品(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对消费者客观的或潜在的风险,并经过媒体报道或管理机构参与)5.16.3 产品撤回:去除渠道或商场的产品,没有媒体报道,消费者或管理机构参与(比如质量问题)5.18.1 原料采购应选择原料生产和加工区内不存在环境污染,以及对所涉及的农残、有毒、有害物的污染符合我国或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规定。5.18.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规定。应采用有注册商标的、在食用有效期内的食品级添加剂,严禁使用国家或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5.18.4 品质部应保存供方调查资料,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并把合格供应商以清单的形式下发给各部门。5.18.6 原料在进货检验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按合同进行退货处理,物流计划部及品质部应及时推动供应商提交根本原因分析报告,并将质量问题定期报总部原材料质量改进经理,必要时报告总部审批取消该合格供方资格。5.18.7 采购的进货和客户提供的产品必须按规定提供供方检测报告和定期提供国家法定机构的检验报告,按规定须由品质部进行入厂检验的原材料必须由品质部验证合格开出合格但后才能接收或投产加工。部门经理需了解 GMP、HACCP、产品完整性的细节知识,操作人员需对食品安全有基础的认识。